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认真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学校在讨论重大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七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学校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代表人数为学校教职工在岗人数的10%左右。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派出工作,离岗一年以上,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代表离校、退休不再保留代表资格。校内调动则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因调离学校或退休而缺额,由所在单位依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就教代会各项议程和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具体事宜。在教代会换届时,大会主席团组成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每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对于换届时的教代会议题,学校党委审议后,还需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在10人以下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本团代表中产生,团长、副团长应具有较高的民主意识、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决议与提案,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交报告。
第十九条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授权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主任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议后,提请本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预备会议确认。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教代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其工作向教代会负责,由校工会协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召开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与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的工作经验,探索研究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推动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修改,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和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后,提请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教代会的各项工作按《西安工程大学教代会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学校第七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