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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10:5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职工文体协会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文体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文体协会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体协会,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教职工,均指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凡经批准成立的学校教职工文体协会,以在校内开展活动为主,未经校工会批准不得擅自以文体协会名义在社会上开展商业活动。

第五条 文体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发展稳定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文体协会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文体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文体协会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八条 教职工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文体协会。

第九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文体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

第十条 申请成立文体协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文体协会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电话; 4、负责人姓名、年龄、职业(职务或职称)、单位、家庭住址、电话; 5、成员数量及名单。

第十一条 文体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6、文体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7、文体协会的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文体协会需填写申请表,并连同文体协会章程等申请材料交送校工会审查,经批准成立的文体协会由校工会书面通知。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的文体协会,应办理相应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文体协会改变名称,应到校工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文体协会因故解散,应到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文体协会因换届等原因变更负责人,应到工会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文体协会管理条例的行为,校工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解散并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文体协会每年需要进行注册,如果没有进行年度注册,或者在一年内没有开展任何活动,文体协会将被予以注销。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文体协会开展活动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教职工综合素质和团结协作能力。

第十九条 文体协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围绕文体协会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广大会员的参与热情,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协会活动。

第二十条 文体协会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年终应进行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并上报校工会。

第二十一条 文体协会举行全校性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申请表》并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各文体协会的对外活动如需出具印章的由校工会代章。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体协会的经费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赞助和募集; 3、校工会根据文体协会活动计划、内容和文体协会具体情况划拨的活动经费; 4、文体协会承办学校重大比赛活动获得学校及校工会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文体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文体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第二十四条 文体协会内应有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帐目清楚,确保财务收支平衡,并定期向文体协会会员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文体协会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文体协会的活动安排和计划,总结和指导文体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文体协会要向会员公开各项经费使用情况,校工会定期检查、监督文体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对文体协会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文体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和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校工会对于严重违反文体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负责人和会员将向有关单位党政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西安工程大学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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